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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认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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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1

搞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审议法规草案是其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打造良法、实现善治的关键程序。如何搞好法规草案的审议,不仅考验着地方的政治智慧和担当,也考验着执法者的水平和能力。

其实,对于审议,地方并不陌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一项经常性、普遍性的监督方式,广泛运用于工作监督实践之中。但是,审议法规草案虽然同属“审议”之列,但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的“审议”相比,要求更高,规范更严。从相同的方面看,两者都是对被审议的议题发表看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不同的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重在“审”,即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针对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其相关工作和问题,一个接着一个发表意见,阐明观点和态度。而审议法规草案,重点在“议”。即在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在提出建议意见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反复讨论、争辩、交锋、博弈。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以审议意见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审议意见只要真实、全面、准确、鲜明地反映出席、列席人员的意见即可。而审议法规草案的“审议”,显然不能马虎随意,必须慎重对待,对法规草案中的每一款、每一个条文,都必须经过反复讨论,协商沟通,达到比较一致的意见,为最后表决提供基础。

因此,对于设区的市的来说,审议法规草案是一项全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也是打造良法的前提和基础,要充分法规审议的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审议的原则方法,要在总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法规草案的审议机制。要建立议前法律学习制度。在法规案审议之前,举办专题讲座,请专家学者介绍法规案所规范事项当前的国内外情况,以及涉及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等,为审议法规提供保障和支持;要落实审议意见发言制度。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作出规范,既保护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言论自由权,同时约束一些组成人员漫无边际、漫不经心的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提出审议意见时,要提得准、提得实,提到“点子”上,不讲套话、空话,审议应当着重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协调性方面的把关,不拘泥于表述技巧和文字性争论;要建立分组审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每一个组成人员有发言机会、有时间发言,特别是对涉及部门职责、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涉及行政许可、强制和处罚等实体问题时,要求分M审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言,努力使个别意见变成一致意见,或者否决该个别意见;要建立审议重点发言人制度。针对每个议题,事先确定3~5人在集中审议时就立法关键问题作解释性、说明性发言,以便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要探索法规审议辩论制度,对分歧大、牵涉广、影响深的问题,组织辩论,进行深入的探讨,让不同意见充分表达。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召开分组联组会议,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报常委会党组会议决定。

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人才;培养机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教育是根本。在这一时期,农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优秀人才。发展经济是核心,新农村建设关键是新农村经济的建设,就离不开大量了解农村、熟悉农村的高级应用型经济人才。因此,为农村培养高素质的经济人才,建立适合新农村建设发展的经济人才培养机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和首要任务。

一、新农村建设对人才的要求

农村人力资源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第一资源,全面开发农村人力资源,是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因此,为农村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和首要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优秀人才,特别是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实用型经济人才。从人力资本的角度出发,可以将人力资本划分为经营型人力资本、研发型人力资本和技能型人力资本。从目前新农村建设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还处于处级阶段,新农村建设急需大量的技能型人力资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建设和繁荣,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就要依赖大量的了解农村、熟悉农村的高级应用型经济专门人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教育是根本。在这一时期,农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高等教育为其输送大量的具备扎实的经济理论知识、过硬的实践业务技能、较强的计算机基础、熟悉农村和农村产业机构、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企业经济管理知识的复合型经济应用型人才。而在我国农村现有的经济人才结构中,人员学历层次偏低,专业人员相对偏少,高层次应用型经济专业人才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

二、构建适合新农村建设发展的经济人才培养机制

。一定的人才培养机制,一定的人才培养模式,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下,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大形势下,高校已经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实体,学校的人才培养不再是的行为,而是社会的需要。高校办什么专业、招多少学生,由学校根据社会的需要自主决定,毕业生的就业也受着人才市场需求的制约。因此,高校的人才培养要依据社会主义农村的实际特征,注重学生能力素质的培养,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适应能力的塑造,注重培养贴近农村实际需要并能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专门人才。新农村建设经济人才的培养,既需要通过完整的学历教育,系统地培养大量的优秀农村经济人才,也需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各种方式,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为新农村建设培训现有的人才,提高现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培养加上培训,才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急需复合型人力资本的现实需求。

(一)针对农村的建设问题,高校要树立正确的人才培养机制导向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农业已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种菜种粮、养猪养鸡”的范畴,而是融合了社会学、经济学、发展学等多方面内容,需要把许多不同专业的知识结合起来才能解决。针对当前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不足、结构和分布不合理,加之农村产业效益比较低,导致农村实用人才收入不高、农村实用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等现象,要从思想上正确引导人才服务农村的意识;当前不断崛起的现代化农村,其建设急需一大批拥有专业技术又懂现代经济管理、经营和贸易的人才,服务于农村的专门人才的社会地位也不断的攀升,这就要求高校顺应这一需要,树立正确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出新兴有用人才。而且,面对激烈而严峻的就业压力和形势,经济管理类人才将投身其中,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

(二)结合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高校要改变并确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机制

1、高校对人才的培养定位和模式。根据我国农村社会、经济、教育快速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需求,培养适合新农村建设的新型人才就要抢抓机遇,强化质量意识,创建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有机结合,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位一体”,进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经济专业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积极调整专业结构,通过教学研究,确立适合新农村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的办学思路和定位,以持续发展带动教育资源的持续开发、更新和建设,不断强化学科特色和资源优势,为“三农”发展服务。根据新农村社会对经济发展的需求-提出教研课题-开展教学研究-调整培养目标-改革培养模式-修订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加强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落实改革措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来培养为“三农”服务的专业性经济类人才。要树立“以教学为基础,以技能培训为推动环节,以科研为发展导向”的教育观,按照产、学、研、企一体化的思路,构建教学-实习-科研一体化的开放式、拓展型人才培养新模式;。农村在发展,农村对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改变。在新形势下,为促进新农村的经济发展,高校要顺应时代的要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或服务。。将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教学与生产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出能够真正服务于基层,服务于“三农”,能够学以致用的复合型经济类人才。另外,在学校专业发展过程中要随时根据基层农村发展建设的阶段性进展随时调整专业设置,确保专业设置的定向明确,专业建设的目标清楚,人才培养的特色鲜明,不断地丰富专业内涵,使高校的教育能够符合农村建设发展的需求,培养出的人才是急需的、能用的和好用的。

2、高校对人才的选拔培训。为了更好地面向“三农”,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仅仅依靠校园内教育培养专业人才是远远不够的。高等学校在现有培养及管理模式上,要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加强非学历教育,完善成人教育培养层次,将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教育相结合,校内办学和校外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方式。选拔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技术骨干到高校参观深造,通过对口的短期培训,帮助当地工作人员更新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层面,与时俱进地掌握先进的文化信息,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通过举办集中性的短期培训班方式,对有基础的在职工作人员和农民骨干进行学习培训;二是组织知识下乡活动,深入到基层,办讲座、发知识读本,解决实际问题;三是鼓励农村基层干部和骨干分子努力求学,勤奋钻研,从实践到理论都能够有所作为,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素质。

3、鼓励毕业生到新农村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机构使农村成为人才的“洼地”,人才似乎只有从农村到城市的单向流动。面临新农村建设的大好形势,在当前大学教育呈现大众化的大背景下,可以使大学生就业多一个渠道。鼓励大学毕业生扎根农村,到农村就业,正是搭建农村人才“高地”、促进城乡间人才双向流动、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举措。对大学生自身而言,在面临就业巨大压力、人才闲置和浪费的情况下,到广大的农村创业,积极地投身到新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大潮中去也是相当不错的选择。

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和思想指引,院校大学毕业生很难考虑到去农村工作和发展。因为毕竟农村在各方面的建设上都不及城市,生活条件及待遇上也与城市有一定的差距。要在受教育阶段,除了注重对学生操作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之外,在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经济理论知识的同时,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有针对性地掌握更多关于农村经济建设和发展方面的文化知识。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培养他们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感情;对积极主动到农村工作的优秀毕业生给予上的奖励,实现以就业为导向,教育和号召学生到农村工作。加强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教育学生热爱农村、热爱农村经济事业,认识到农村经济事业的发展也是个人事业发展的需要。让学生正确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以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舞台,能够从本质上认识到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参考文献:

1、倪金卫等.新农村建设中人才培养的任务和措施[J].农业教育研究,2008(2).

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智慧城市、呼和浩特市、三线城市人才计划

。本文从呼和浩特市(下称呼市)的实际情况着手,分析智慧城市下的人才建设方案。

呼和浩特市是高级技工的比例严重偏低。根据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近年来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的分析,全市高级技术工人一直供不应求。技术工人结构比例不合理的情况要想得到有效的解决,一方面要加快培养一批能够适应需要的技术应用性高级人才,一方面要立足F有的实际情况,加强在职职工的技能培训。

呼市技术工人中初级工比例过大,而高级技术工人断层断档,后继乏人。面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国内两方面竞争的不断加剧,呼市市提出,通过对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人的培训,在今后3年,使全市高级技能人才人数再翻二番。在这样的总体目标下,各类企业对在职职工的技能培训将进一步加强,那些技术复杂、精度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及生产安全的行业和工种的从业人员,必将接受严格的培训,在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之后才能上岗。

就业转失业人员占劳动力市场求职人数最多,一方面是有事没人能干,另一方面是有人没事可干。不是没有岗位,而是相当一部分人员因职业技能较低而被迫失业或下岗。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主要服务对象和直接受益者。让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接受和寻求终身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是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正好为高职院校拓展办学空间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国际化,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在管理机制、产品结构、技术升级、员工素质和企业文化等方面不断适应国际化市场竞争的需要。但是,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维持一个专业的科技研发机构是不现实的,这样的现实正好为高职院校的技术能量提供了又一个释放空间。

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利用人才优势,接受企业的委托,或者主动与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合作,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进行研究、开发和解

决,使学校和企业科技人才相互渗透,推动企业的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也是高职院校和区域经济发展实现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高职院校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软科学研究,如利用图书情报及专家、教授、高级技术人才的知识和技术,走进信息市场,为社区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建设工程及技术公关项目提供咨询、参谋和决策意见,更好地推动区域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目前呼市地区的职业教育结构基本可以分为中等和高等两个层次。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地方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高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高校设置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和成人高校。从办学主体来说,有各级投资的,也有企业投资的。由于条块分割造成了学校重复设置、布局不合理、教育资源浪费等状况,一些学校的学制和人才培养目标还比较模糊,人才的市场适应性差。在现阶段,根据呼市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理顺办学管理,规范各类职业学校的名称、学制和培养目标,是调整学校布局结构的当务之急。

呼市地区的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上已经基本上摆脱了闭门造车式的框架,开始注意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一批富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专业在各高职院校开办起来。比如,呼市作为外向依存度很高的沿海地区,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国际往来异常活跃,特别是中国加入 WTO以后,熟悉国际经贸业务的人才是企业需求的热点,所以国际贸易、商务英语、国际会计、涉外文秘、涉外商务法律等专业纷纷开设。一些老牌学校开始专业调整,如呼市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呼市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的相关设想,面向制造业中的核心产业设置了数控、机械、汽车、电气等专业;面向制造业关联产业设置了制冷、材料、模具CAD/CAM等专业;面向附加产业设置了物流技术、机电营销等专业。但是,从总体上看,专业设置的“一窝蜂”现象还明显存在,对于市场的分析还处在较低层次,各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有趋同现象。

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还没有实现与地方经济发展有效而全面的对接。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技工学校之间以及各高职院校之间的专业互补性较差.往往同类专业纷纷开设,短缺专业却由于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问题而继续短缺。如经济管理类、数控技术、电气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文秘、会计等专业几乎校校开设,而呼市作为突出的日商投资商地,既懂相关专业技术又有一定日语基础的应用性人才却始终紧缺,高职院校中还没有相关的专业设置。同时,新开设专业的可行性论证还缺乏可靠的机制和手段,各高职院校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构。因此,专业设置的科学性、超前性和相互间的互补性较低,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这一点在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高职院校之间以及不同专业之间明显呈现“几家欢喜几家愁”的局面。。另一方面,那些很多学校都设置的大类专业以及知识结构过于空洞或单一的专业,就业前景不容乐观。计算机及应用、管理类和会计学等大类专业就业率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趋势,甚至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

进一步的调研和分析还表明,一些就业好的专业,像市场营销等,其内涵已经明显变化,不是过去意义上的市场营销,而是有技g背景的,既能营销又能从事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的复合型专业。会计专业也是如此,既能进行电算化操作又能维护网络的毕业生总是供不应求,这是因为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用人上想尽量少用人多办事。这也可以解释有些专业的毕业生在就业排行榜和未就业排行榜上都名列前十名的原因。也就是说,从大类上说都是一个专业,可是具体到专业的内在技术含量,不同的学院问可能有相当大的距离。

由此可见,在专业设置过程中加强市场调查和科学预测,认真研究区域性的职业岗位总体变动走势,超前调整专业结构,增加复合型专业设置比例,培养更多生产第一线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是呼市高职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呼市处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在区域分工上具有以制造业为主,原材料、燃料大量输入,制成品大量输出的特点,区域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技术进步以及科技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由突出工业化转向现代化,从突出经济总量的发展转向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经济结构趋向合理和优化,以高、精、尖、新产品为主导的产业逐步代替技术含量低的传统产业。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不仅使原有的职业岗位不断分化而产生许多新的职业岗位,而且对人才的需求也明显高移。

在这样的区域背景下,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着重培养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成为呼市高职教育的必然选择。从人才培养的目标来说,要超前培养技术人才,主动参与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区域技术水平的提高,推动区域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区域职教成为培养高级技术人才的摇篮,成为区域技术推广、辐射和示范的中心。

在办学层次上,应该以全日制职业教育为主体,重点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办好中等职业教育,加强对在岗和待岗人员的培训。在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同时,拓宽区域职教的发展空间。高职院校自身的发展则应该加强职教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区域教育资源,走内涵发展之路为主。

要实现高职教育的布局调整和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有及时、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如呼市职业技术学院在专业教学计划的开发中,充分发挥由行业资深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广泛收集信息,每年对教学计划进行“设计――实施――信息收集――再设计”式的滚动修订,使之一次比一次符合实际,贴近生产第一线。这种专业咨询委员会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模式已经为大多数职业技术院校所采用。但是它毕竟不能取代系统、科学的调查研究,只有系统、科学的数据才能产生全面而正确的决策。为此,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作为劳动力资源的扎口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人才现状、人才需求和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的形势有动态把握的方便,对全市专门人才和技术工人的总体需求可以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而学校作为办学主体,应该主动寻求信息反馈和信息支持。

呼市的区域经济正处在工业化的后期,产业的技术水平较高,发展很快,特别是职业岗位在技术水平上的分化,使岗位技术幅度加大,岗位技术层次高移,导致岗位技术成分的提升和劳动内涵的丰富,从而对劳动者的技术要求明显高移。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强烈的需求,企业应用先进制造技术的水平与呼市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正好形成对应关系,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正在产生巨大的人才培训需求。很显然,在现有的区域经济背景下,对于各高职院校来说,谁抢先一步转变观念,“眼睛向下”,满足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谁就有希望赢得新一轮的发展先机。

高职教育培养“知识蓝领”已是各高职院校的必然选择,对呼市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的问题,应该尽快予以研究和探索。

要实现高职教育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不是高职院校“闭门造车”可以实现的,必须得到企业(行业)支持,走产学合作之路。现在,许多高职院校已经认识到,产学合作是学校长期发展的基础,也是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动力,更是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培养企业(行业)需要的技术应用性人才的有效途径。现在的关键是高职院校是否拥有为企业服务的综合能力,对企业产生产学合作的吸引力,因此学院在产学合作方面需要“提升势能”和“造就市场”。“提升势能”就是提高高职院校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如为企业提供优秀毕业生、为企业培训职工、为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解决部分企业职工子女入学问题等,从而使企业认识到与高职院校开展产学合作是拥有了一个支持企业发展的好伙伴。为此,高职院校必须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教学改革、教科研工作.逐步提升学院为企业服务的“势能”。同时,需要与企业实现“零距离接触”,造就产学合作的“市场”,将企业的“热点”与高职院校的“热点”进行对接,从而实现“双赢”。

目前,高职教育高昂的成本和实际投入的经费不足之间的矛盾,使许多高职院校在扩大规模、提高内涵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许多与机制方面的不完善也使高职教育步履维艰,制约了高职教育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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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如何符合它的经济规律,如何摆脱困境,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是摆在每一个办学者面前的难题。解决的办法有三:一是地方在上给予大力扶持,依法增加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切实落实就业培训经费,实行高补贴。二是引入市场机制,通过产学结合的方式与用人的行业和单位实现“双赢”。三是遵从价值规律,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使学校收费和培养成本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让高职院校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办学质量的竞争,而不是“价格战”式的恶性竞争。

参考文献:

1、近年来高校教W团队建设研究述略

2010被引量: 58

王志蔚,张彩云,王红玫,... -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我国高校教学团队建设研究

2010被引量: 10

3、张圣超 - 电子科技大学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北京高校教学名师垮教学团队项目建设综述

2010被引量: 3

4、高等院校农学专业类教学团队建设的运行机制及内涵建设研究――以石河子大学作物学国家教学团队为例

2010被引量: 5

朱青山 - 《石河子大学》

5、高等学校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文献研究综述及研究展望

2009被引量: 1

柳玉民,周晓萍 - 《职业时空》

6、基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团队建设模式研究

2010被引量: 0

唐芬,陈洪凯 - 《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7、高校教学团队建设研究

2014被引量: 3

汪晓丹 - 《读写算:教育教学研究》

8、基于CO-OP的应用型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1, 教学沙龙建设

2013被引量: 0

上海金融学院《基于CO-OP的应用型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编委会 -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9、基于学习型组织理论的中职学校教学团队建设

2015被引量: 0

李继良 - 《福建师范大学》

10、高职院校教学团队建设研究

2014被引量: 2

匡薇 - 华中科技大学

11、地方本科院校教学团队建设对策研究

2011被引量: 6

张培 - 《鲁东大学》

12、探讨工程教育改革 建设工程教育强国

2008被引量: 0

罗尧成 - 《研究生教育研究》

13、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讨,市场营销论文

被引量: 0

关键词: - 《免费论文》

14、高校本科教学团队知识管理研究

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4

    

    。

    。

    二、申报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初审后,由市建委报建设部认定。

    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审查认定后,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备案。

    三、在本年度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和第九条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暂定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申请招标机构甲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2人;申请招标机构乙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1人。

    五、申请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含在京单位),统一到市建委和市规委领取《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分别向市建委或市规委报送申报材料。

    六、报送申报材料时,还须同时提交已过的全部工程项目的招标机构与被单位的委托合同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中标通知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两项工程的招标文件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被单位(业主)对招标机构的业绩评价文件2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注册资格人员资格证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专职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保险证明正本各1份、复印件各2份。

    七、申报甲级资格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7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申报乙级资格(或暂定级)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3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向市建委报送申报材料时,除书面材料外,还须报送申报软盘1份。申报软件向建设部信息中心购买。

    本年度报送时间为2000年9月26日至2000年10月15日。

    八、市建委、市规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并公告认定结果。

    符合申报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认定;

    符合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由市建委统一颁发《工程招标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九、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办理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业务,否则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 涉外产品责任 法律适用 缺陷 国际通行规则

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商品在多个国家之间进行生产、加工、交换、流通、消费、使用,这使得跨越国境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就中国而言,中国产品在国外发生产品责任以及外国产品在中国发生产品责任案件已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原有的产品责任立法往往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为此,我国与200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实体法律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做法,例如扩大了产品范围、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地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定了受害人亲属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加大了对产品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然而,我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对于一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言,需要实体法与冲突法来共同调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一些操作层面已“与国际接轨”,如再专章规定涉外实体规范已不必要; ?(2)如受害一方为中国人(即原告),是否可以根据行为地法(外国法)得到较高赔偿?(3)如双方均是外国人适用中国法是否有充分理由?[1] 既然问题已经提出,笔者就有可能也有义务结合这些问题我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对相关立法的健全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

产品责任历来被认为是各国的强行法,是事关当地公共秩序的“直接适用的法律”和“专用实体法”,如有专家认为“产品责任法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大多属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不得任意加以排除或更改。”[2] 如果我们把视野仅仅局限在本国范围以内或把前提条件设为不存在或不允许法律冲突及法律选择时,这一论断无疑是正确的。。

;(2)外国产品在我国发生产品责任问题;。。;其复杂性表现在它是产品责任:经济全球化加速了产品的流通,一件产品可能由若干国家共同加工制造、一件产品可能在多个国家流转、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可能跨境移动、一个产品责任可能有多个责任主体,因此与判定产品责任所依据的连接因素必然是复杂多元的。涉外产品责任所具有的特殊性、复杂性也就成为我们考察评判我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是否合理完善的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尚无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

。?。。。[4] 。[5] 。[6]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可以选择适用。”该规定针对事实不一致情况下,有权做出选择作了灵活规定,但并未规定应依什么标准来做出选择判断。。

。一方面在一些复杂的国际产品责任案件中,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既可能与产品设计有关,也可能跟产品生产、销售有关,还可能与产品零部件的提供有关。;另一方面,中条件极大提高,交通设施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行为地常常带有偶然性,而此偶然行为地一般为被告(产品责任人)不可预见到地点,如原告(受害人)在某国遭受损害,而被告却并未将其产品投放该国市场,此种情形若适用伤害地法,显然对被告而言有欠公正。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持续性伤害(cumulative injury),举例说明:消费者服用了有缺陷的药丸在不同国家进行,此时是很难确定哪里是损害发生地的。

。。[7]

。我们知道,外国法对产品责任的认定一般采取严格责任使得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较广,且外国法所确认得损害赔偿一般既包括精神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甚至部分间接损失。。。一种是双方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同样是适用原告或被告国籍或住所地法,受害人的利益可能得到充分保护。

。实现公正的途径恰恰是在合理依据的范围之内,保证受害人获得令其满意的、充分的赔偿。;。;。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可以选择适用。。。[8] 。其法律选择的任意性可窥见一斑,但都为达到适用地本国法解决纠纷的效果。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其上的依据不外乎:适用地法是司法主权的需要,是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产品责任法具有强行性和公法的性质,而外国的公法一直被认为不具有域外效力。这样即使在应当适用外国法的场合也以公共秩序保留或公法不具有适用性为由排除其适用,转而适用地法。关于损害赔偿之诉是私权,笔者在前已有论述。。试想,若我国消费者在境外遭受产品侵害将得不到我国法律保护,即使他在外国起诉得到了判决支持,若需要我国承认和执行,当如何处理?。“其实,并不用做什么理论上的深究,最明白不过的事实就是内国的法官无疑最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他们适用自己的法律轻车熟路,简便易行,而且大多可以做到不出解释上的错误。更何况许多国家的法官,经训练培养后,就会认为适用自己的法律是实现审判公正的保障。”[9] 据此,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面对复杂的连接因素,只要可以找到适用本国法的借口或只要双方当事人都不坚持适用外国法,又有几个法官不愿避重就轻呢?毕竟从识别到连接点的确认到反致到外国法的查明到公共秩序保留直至最后做出一个涉外判决不仅是一项繁重的工作,而且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极高,恐怕这不是我国法官队伍与法律资源现状所能胜任的。尽管如此,当代国际私法——进入全球化的国际私法要求我们既不能简单认为遇事只有适用外国法才能发挥国际私法的机制作用,也不能简单认为凡适用地法就能保证判决的公正,而必须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法律,从案件本身而不是从习惯、方便、与思维定势出发查找应适用的法律依据,衡量我国未来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是否先进是否健全,很大程度就看它有没有充分、合理、地贯彻“平等对待内外国法律”这一原则。

此外,现行条文本身失之片面,不够严密。。。。

二、从各国产品责任诉讼的法律适用看有关国际通行规则

(一)美国

。。”[10] 。其基础是既得权说(vested right),即原告不管在何处起诉,都携带该法所授予的权利,诉讼只不过是被请求支持或协助取得这一权利。[11] 。因此,美国开始在不违背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原则下,努力避免不合理结果的发生,而试图以种种借口以地法代替行为地法的适用。如主张外国法是有关程序方面的, 此外还可以基于公共的理由来拒绝适用行为地法。例如在“Kilberg v. Northeast Airlines, Inc.”一案[12]中, 纽约州上诉即认为基于该航空公司主营业所的事实,“自亦可主张允许飞机制造商逃避本州无过失责任,仅是因为该有缺陷的飞机并未于纽约州坠毁而是在一采过失责任州的领域上空失事,则显不公平。。;2)引起损害的行为的发生地;3)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的地点和各当事人的营业地点;4)各当事人之间关系集中的地点。。其中利害关系国法律之及立法目的之探究,最有助于确定哪一国成为最具利害关系国。上述即柯里“利益分析说”[13] 的实际:即在分析各关系国法律后,常能发现关系国法律并无冲突,也就是说,只有一国因为适用其法律使其得以促进,而其他国也没因此丧失其利益,那么此时即可适用该国法为案件的准据法。[14] 如果在分析各关系国法律后,发现会有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因适用其法律,其立法会得以促进,则是属于真实利益冲突的案件,此时应在利害关系分析办法(或称功能分析办法)下,选择其中一国法律适用,该国法律较之另一国则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也更合理公正。

。然而损害发生地有时很难确定或依损害发生地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例如,1971年“麦坎诉阿特拉斯供应公司案”(Maccann v. Atlas Supply Co.)[15] , 原告在宾夕法尼亚州购买汽车轮胎,当他在俄亥俄州旅行时,因该轮胎缺陷使原告发生车祸受伤。。因此适用了原告住所地、购买地和地法即宾州法律。

。如在“特考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16] 中,原告是罗德岛居民,在罗德岛为其子因驾驶在麻省购得的汽车在当地与人相撞丧生对被告福特公司起诉,联邦高等在上诉中适用了罗德岛而非麻省法律时,重点置于“州利益”上。因为罗州与麻省法律有两点不同:一是罗州法律没有规定关于非正常死亡可追偿的最高限额,能确保对其居民相当充分的赔偿;二是麻省未采取严格责任制,而罗州则采用了严格责任的规定,所以罗州对该案利益是主要的,且对保护其受缺陷产品损害的居民更为有利。但有时,也从保护制造商的利益考虑。如1975年加利福尼亚联邦地区审理的1974年3月3日巴黎事件案即属此。[17] 当日一架土耳其航空公司的DC-10客机在巴黎附近失事,造成346人死亡。近1000名继承人和被抚养人在加州对飞机制造商麦克唐纳. 道格拉斯和飞机机门制造商通用动力公司提起诉讼。由于法国和日本法律规定赔偿费较高,多数原告人主张适用飞机失事地法国法律,有些日本籍原告则要求按照日本法律赔偿。这些要求均遭到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区的拒绝。在判决中指出:“加利福利尼州将保护居住在其境内的制造者,不允许由于失事地点或起诉人住所的偶然因素而增加对原告人的赔偿费”,“应保证使世界上任何人受伤后,能按照飞机设计和制造国的法律得到赔偿。”

(二)英国、加拿大

。。。在加拿大,1970年安大略省在审理一起有缺陷的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制造的汽车案时,也没有适用损害地法,而适用了汽车出售地法。[18]

(三)欧洲

联邦德国、法国和荷兰等国在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案件时,一般都适用地的本国法。

德国有关法律选择的案例很少,然而在一些实体法案件中也存在潜在的法律冲突因素。1974年德国一初级审理一涉外案件,该案原告从西柏林购买了一辆法国制造的标志汽车,当他驾车在瑞士旅行时,由于汽车结构上有缺陷而致伤害。该案的是被告,即西柏林的法国汽车结构上有缺陷制造商的子公司,是否应按照德国制作商的有关制造结构缺陷的责任标准承担责任。对此持否定观点,认为任何产品责任诉讼都应直接针对法国的母公司。在作上述决定时,并没有进行法律选择,而实际上所采用的仍是德国的法律。

法国在适用法律方面也没有代表性的判例。1975年,一名法国试飞员驾驶的直升飞机与一架法国滑翔机相撞,致使飞行员死亡,其妻起诉被告美国加利福尼亚的飞机制造商,指控其飞机控制系统存在缺陷并要求对其及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审理该案时,首先以法国法律为根据,认为原告应证实失误的存在。在认定不法责任方面,认为必须适用缺陷发生地法律,即加利福尼亚法律,然而由于没有证明飞机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以也未适用加利福尼亚的法律。[19]

荷兰一地院在1976年审理过一起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时,就适用了荷兰法律。。[20] 虽然荷兰在1979年9月1日,批准了1973年订立于海牙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但该公约只是对荷兰的有关产生了深远,对于荷兰国际私法的实践却影响甚微。

。。。。其中,最能得到一致承认的例外是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称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现在除了法国、捷克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愿采此一例外外,其他国家均予以承认。。但是,如果损害结果发生于另一国,并且加害人可以预见到损害将在该国发生时,应适用该国法。”这样,比单纯依靠国籍和居所更为合理。其他一些例外情况也已得到欧洲多数国家的承认,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肯定。。该法规第4第一款规定:“非契约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通过对以上各国产品责任诉讼适用的和比较,我们可以对当今世界相关国际通行规则的变化趋势作如下归纳:

总体上看,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上,不少国家抛弃了机械的、单一的法律选择,而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规则和方法来确定准据法。在法律选择的过程中,往往透过法律冲突的表面假象去分析法律所体现和保护的和利益,同时强调法律适用的结果,从立法上更加追求对当事人的公正待遇和平等对待。

。。因此,为保证对案件当事人的公正性,体现法律上的正义,不仅要对每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构成进行分析,而且法律选择上必须提倡多个开放的连接点,以排除单个封闭的连接点所不可避免的偶然性。。。。

其二,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导向,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适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或直接在立法上肯定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前者如美国在德克尔诉福克斯河拖拉机公司案(Decker v. Fox River Tractor Co.)的判决中“适用的较好的规则”,事实上也就是能使原告从被告那里获得赔偿的规则,可以说是“最有利于原告”原则的贯彻。[21] 后者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正如Reese教授所说:“当一项基本或者所在涉及的多项均导向同一趋势时,……法律选择法则成效的主要标准是它能达成‘促进主要的和多数’到什么程度……几乎全世界所有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趋势都是有利于原告,而加诸给制造者更严厉的责任。”[22]

其三,“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原则已逐渐被各国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上接受。如前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3条规定了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须以加害人可以预见到损害将在该国发生为条件。又如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7条规定了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人证明其不能合理预见该产品或同类产品经商业渠道在损害地国或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出售时,则该两地法律均不得适用。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排除了产品损害发生地及受害人惯常居所地的偶然性使被告承担不公正责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体现了平等对待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显示出法律选择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兼筹并顾。

。如前述1988年公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适用地法。。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6条亦规定,如果按第4、5条指定适用的法律均不适用,原告可以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另一个好处是保护了产品责任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使产品责任之诉更具“私权之诉”的性质。

三、我国涉外产品责任适用制度的健全

一方面鉴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具有以上种种缺陷,另一方面考察了国际上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通行规则,笔者认为应及时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否则越来越多的国际产品责任纠纷将会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势必我国的国际经贸往来,对我国出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极为不利。

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的途径有二:

其一,适时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为了统一各国在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采用了一种较为合理的法律适用制度,其特点如下:

(1)该公约规定了五种连接因素作为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即损害发生地、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所在地以及当事人的选择。

(2)该公约规定了一个法律要成为准据法至少需要两个以上连接点作为条件。比如仅有损害发生地这一因素还不能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只有当损害发生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时,方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所以,在实际上,公约并非适用的是损害发生地法,而是损害发生地与其他连接因素地法的组合适用。

(3)该公约规定了四个独一无二点法律适用顺序:第一适用顺序即该公约第5条规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首先应该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1)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2)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二适用顺序即如果不存在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形,则按该公约第4条规定,适用的法律应是损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也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3)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三适用顺序即该公约第6条规定,如果第4、5条指定适用的法律均不适用,原告可以主张适用损害地国家的内国法。第四适用顺序则规定,如果第4、5条指定适用的法律都不适用,并且原告没有提出主张适用损害地国家的内国法时,则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

(4)该公约着重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不仅表现在原告在第三顺序中可以选择损害发生地,还表现在它对被告作了恰当地保护,即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第4、5、6条规定的侵害地国家和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均不适用,而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

公约还规定了四个必须遵循对共同条件:第一,适用第4、5、6条时不应不考虑产品销售市场所在国家通行的有关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第9条);第二,根据该公约规定,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会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方可拒绝适用(第10条);第三,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非缔约国的法律,本公约应予适用(第11条);第四,该公约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该国的内国法,排除了反致的适用。

关于是否应该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国内学人主要有两种对立观点:一种是中国不宜加入该公约或加入该公约不具可行性。;此外我国国内产品责任实体法与公约中规定的实体如产品的范围、产品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仍有一定差异,尤其认为在我国对产品责任赔偿标准规定较低的现状下,加入公约将对我国出口生产企业造成损失和负担,因为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现在还落后于发达国家,往往不能满足发达国家的“无缺陷”标准,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涉诉也就不足为奇。 问题在于按照公约的硬性法律适用的顺序,我国产品在外国造成损害只能适用该外国法即“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国内法”,往往就是发达国家的法律,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产品责任者苛以严厉处罚。由于我国产品责任赔偿的标准低,按照公约规定,原告有权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提出请求,否则适用的法律为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外国原告放弃适用其遭受侵害地国的外国法律,转而适用赔偿标准既低又采取不完全严格责任的产品归责原则的我国法律。同一道理,当外国产品在我国给我国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却只能按公约的第一适用顺序适用赔偿标准较低的原告惯常居所地国我国法律,往往对我国消费者使用者的利益不能很好地保护。相反的观点是加入该公约是我国的当务之急。中国应尽早地加入该公约。理由是,该公约虽由少数发达国家拟定,但贯穿其中的吸收了各国最先进的立法原则的法律选择无疑是科学、合理的,恰恰反映了全球化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生产、流转、消费的客观经济;公约在制度设计上大体平衡,兼顾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公约第6条),又保护被告不受不可预见到或不公正的法律的影响。至于适用公约对我国出口企业处罚过重或对我国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当情形的出现并非由于公约本身有何欠缺,恰恰是因为我国产品责任实体法的缺陷所致。

笔者基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主张加入《产品责任适用公约》不可操之过急,应当适时加入。的确,该公约适用于各发达国家之间所产生的结果是公平的,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机会是均等的,但在发达国家和家之间就会出现上述情况,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自身国内立法不完善的条件下和加入公约后的短期内,情形对发展中国家和消费者更为不利。况且公约除了时效规则和声明公约不适用于未经加工的产品两项保留外,不允许缔约国做任何其他保留,意味着加入公约就是接受现有的既定的游戏规则,一日之间与国际“接轨”。以上是的一个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它,但是更需要我们正视的是:质量才是产品真正的生命。而质量检验的标准来自于市场,没有市场压力和刺激(包括对产品质量的惩罚机制),是很难提高产品质量的,更不要说具有国际竞争力了。产品质量不过关,靠法律或上的保护,只能在短期内有效,最终我国对外经贸往来。更深层的负面影响是不利于我国健全市场,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得不参与到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中去,因而不得不在制度上借鉴吸收国际通行规则,在参与中提高自己、壮大自己、完善自己。从短期看,加入公约的确会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压力和负担,甚至是巨大的,也会对我国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不充分。但随着我国产品责任实体法的完善和与国际公约惯例趋同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意识的增强,必将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往来,公平地对待我国与外国产品责任当事人。何谓“适时加入”,这不仅是个时间问题,也是个观念问题,恰恰是观念的更新促成时机的成熟。在不过分强调狭隘的视角和短期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已初具加入公约的法律条件,即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是最重要大法律条件,新法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差别。但加入公约的经济条件尚不够成熟,即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还有待提高、市场秩序还应进一步清理完善。这就不单是立法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关键在于执法与司法环节。

其二,加快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专项立法提上议事日程。这也是一个有效途径,并且可与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并行不悖。

为此,我们应当注意避免一些国家在立法中的不良倾向与缺陷:第一,适用地法的趋向明显增强。与其说适用地法是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莫如说其背后隐藏着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的取舍问题。“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23] 所以适用地法无疑是最有效率的。。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有限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协议选择适用地法,更加强了地法适用的可能性。第二,法律适用标准主观化倾向。由于法律适用规则多倾向于利益或考虑等宽泛的无明确含义及范围的原则,法律选择适用则留给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其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来确定。因此,对于同样的问题有可能因不同法官的理解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第三,当事人任意挑选(Forum Shopping),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这样可能会出现任意选择法律适用的现象,加之经常选择地法作为审案的准据法,这就产生一种后果,使原告能选择的不仅是更方便的而且是最为有利的。

从形式上看,可以将专项立法纳入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一章,也可以在我国将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中做出专门规定。

最后,值得肯定的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有关专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2000年第6稿)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规定。。如果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24] 。。”[25] ;。此种规定对于外国产品在我国境内对我国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认定是极为有利的,避免了公约对此情形只能强制实施损害赔偿较低的我国法律的弊端。;二是建议将“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这一公约规则吸收进示范法,以反映法律适用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衡;。”[26] 。

【注释】

﹡郁雷,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1] 、林燕平:《对完善涉外产品责任的思考与建议》,《法学》1999年第7期。

[2] 主编:《国际法学》,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3] 。”据此,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管辖权基础有两种:一是某产品责任案件只要涉及在中国有住所、居所、代表机构、营业所或在中国登记成立的外国被告,我国即有管辖权;。。

[4] See Cheshire and Nor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2th ed. (1992), pp.552-557.

[5] BGH [1981] NJW 1606 f.

[6] 参见美国法学会:《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5节。

[7] 参见(台)马汉宝编:《国际私文选集》(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17页。

[8] 参见《最高人民公报》19年第1号。

[9] 李双元、邓杰、熊之才:《国际本位的理念与地法适用的合理》,《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5期。

[10] American Law Institute’s Restatement of Conflict of Laws, §332(1934).

[11]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

[12] Kilberg v. Northeast Airlines, Inc., 9 N.Y. 2d 34, (1961).

[13] Currie, Selected Essays on the Conflicts of Laws, 1963, p.229.

[14] 此种情形称为“虚假的冲突”。Traynor, Is This Conflict Really Necessary ? 37, Texas L. Rew. 657 (1959).

[15] Maccann v. Atlas Supply Co., 325 F. Supp. 701 (W. D. Pa. 1971).

[16] Turcotte v. Ford Motor Co., 494 F. 2d, 173(1974).

[17] 美国《联邦地区判例补编》,第399卷,1975年版,第732页。

[18] Tebbens, International Products Liability, 1980, the Hague, p.290.

[19] Tebbens, International Products Liability, 1980, the Hague, p.109.

[20] DC Zwolle, February 18, 1976, 23 NILR 3 (1976). 转引自袁泉著: 《荷兰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21]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22] Reese, Product Liability and Choice of Law: United States Proposal to the Hague Conference, 25 Vand. L. Rew, 1972 at 10, 38.

[23] “地方性知识”这个概念来自于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他主要用它来描述法律知识所具有的本土文化特性。参见克林福德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3-171页。

[24]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第121条。

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6

摘要:本文阐释了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人”这一提法的内涵,分析了导师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人”作用在制度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帮助和促进导师发挥“首要责任人”作用在机制保障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导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人;制度建设

一、导师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人”地位的内涵

2010 年11 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1]11 号)指出:要“建立起以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同时,要明确专门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应作用。”对于导师的“首要责任”,文件指出:“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构成主体中,与辅导员相比,研究生导师具有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最有利的条件。首先,由于导师在学术和科研领域的造诣,最容易获得研究生的尊重和信赖,是对研究生影响最大的人。由于长时间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负责任的导师容易与学生建立密切和相互信赖的人际关系,比辅导员等更能准确全面地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状态。

其次,导师直接掌控学生的学业进程,在一些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上有切实的发言权(例如奖助学金的评比,出国和实习的机会,毕业时间以及介绍就业等),其意见最受研究生重视,可以较好地把管理和教育结合起来。

第三,规定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全面负责也是国外实行研究生教育导师制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国科学院和工程学院等单位就认为成功的导师应该帮助学生“使他们的教育经历最优化,协助学生社会化并进入一个讲求纪律的文化,帮助学生发现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有效的指导关系通常要以信赖,理解,尊重和感同身受为基础。指导关系不只是承担一个建议者的角色,它要求承诺导师本人对学生的发展和未来的成功具有个人的兴趣。”

关心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心理健康状况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研究生在这些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帮助解决和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②对研究生进行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的学术态度。③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④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积极要求进步,担当社会工作,参与校园和社会活动,帮助研究生全面成长。。⑥加强自身在思想政治理论、心理学理论等方面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应对新时期对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的要求。

二、发挥导师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人”作用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导师的“首要责任人”的作用并不明显。研究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中政治课或德育课往往比“导师的言传身教”所占比例更高。各种调查都普遍反映研究生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是首选求助的对象是父母和朋友,选择导师的比例相当低,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动态的掌握也不理想。

首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1]11 号)明确指出:“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但是目前各高校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中相关内容规定一般都较为空泛,例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等。而且对相关条件缺乏量化和细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很少能把“一票否决”落到实处。

其次,《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1]11 号)明确规定“要积极构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关,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学校对导师在学习和生活上对研究生的职责缺乏专门和详细的文件规定,没有制度性的量化的考核,使导师对研究生的生活关心等变成了“良心活”,没有能很好的激发导师在关心学生方面的主动性。

第三,缺乏严格的导师思想政治理论等内容的培训与学习制度。笔者在本校进行的调查显示,近半数研究生因为教育方式的问题,不希望导师对自己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已经是成年人,思想上和心理上都已相对成熟,简单的道德说教和生活上的嘘寒问暖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成长需要,导师需要在政治理论、社会理论和心理沟通等方面掌握较高的理论知识和沟通技巧才能满足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1]11号)规定“高等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定期评选优秀导师,不断提高导师育人水平”,但是事实上,高校在这方面也很少有具体详细的制度规范和建设。

第四,《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1]11 。。另外,以研究生就业率为依据对导师进行考核和动态调整在制度上也缺乏保障。

三、发挥导师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人”作用在机制保障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

首先,要制定相关的细化规则,明确规定学术道德违规和师德失范行为的内容等,在导师遴选制度中切实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度。可以将导师遴选工作与高校师德建设相结合,建立高校教师伦理委员会,接受研究生相关投诉,进行调查和公示,以此为据,建立严重学术道德违规和私德失范教师名单,作为导师遴选的依据之一。

其次,建立导师学习制度,如定期举办“导师学校”,加强导师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培训。要对导师进行系统的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导师客观理性地认识社会现实,使其有能力辨识学生的错误思想观念,对学生进行具有实效性和时效性的思想指导。要对导师进行基本的心理学培训,使其能辨识学生的不健康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并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以利于相关部门及时跟进。对导师的培训学习和对学生思想、心理状态的掌握情况都应该建立报告制度,出现问题可以有据可查,发生严重后果可以据此进行追责。。要明确规定导师单独与学生交流的时间、频率,要明确规定导师对研究生的生活资助制度。。

第四,要建立规章,明确规定导师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帮助。对导师在职业规划、就业心理、推荐就业等方面对学生的帮助都应该有记录,有评比。对毕业生就业状况好的导师在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

最后,要建立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管理部门、党团工作部门、辅导员、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等围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认真建立研究生对导师的评教机制。总之,高校应该积极探索,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1]11 号)“要积极构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关”的精神,以制度建设为主要抓手,努力把导师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人”作用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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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Nation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 Institute of Medicine.“What is a Mentor?.”Adviser, Teacher, RoleModel, Friend: On Being a Mentor to Studentsin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Washington, DC:The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1997.

[3]苏宝利,牛玉,徐淑凤.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J].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高教探索,2009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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