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案不一定能撤诉,如果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可以撤诉;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够证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不可以撤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