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上学期间遗失学籍档案,这时可以询问就读学校的老师,问相关的补办事宜与所需要的资料。如果是在毕业时遗失了学籍档案,需要去毕业的学校去找相关老师补办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即一名学生在校就读所录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个人信息,以及学号,入学时间,学籍情况等学校相关信息。它记录着该学生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学校或其他部门直接获取该学生基本信息。
学籍档案除了供用人单位考察录用人员之外,也是维护个益和福利的凭证,无论是工作调动、考研、公务员招考,还是职称评审、考资格证、工龄认定、社保办理、住房补贴发放、入党、办理退休等,都要用到它。
学籍档案管理是学院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管理人员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及时对学籍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类、登录、存档,并于学生离校后,移交院办档案室,作统一永久存档。学籍档案的归档范围是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教育教学过程中与学籍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与材料。
具体内容:
(一)在校期间的相关成绩
1.每学期期末考试、考查的原始成绩(包括实习、实验成绩)
2.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成绩
3.毕业前的补考成绩
4.未能按时毕业者的毕业后补考成绩
(二)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等情况的原始记载。
(三)课程(包括体育)免修、免考申请证明、审批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或者由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