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是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1、可以查到的,作为证据使用。
2、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聊天记录属于网上聊天记录,显然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因此,聊天记录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拓展延伸
律师如何协助调查婚外情?
律师在协助调查婚外情方面可以提供多种帮助。首先,律师可以向您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您了解离婚程序和维权途径。其次,律师可以协助您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取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社交媒体信息以及可能的电子通讯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律师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调取通信运营商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相关信息。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律师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请注意,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咨询当地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建议。
结语
律师在协助调查婚外情方面提供多种帮助。律师可解释法律规定,帮助了解离婚程序和维权途径。律师可协助收集证据,包括通话记录、短信、社交媒体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律师将保护您的权益,确保证据合法可靠。建议咨询当地专业律师获取具体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