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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

来源:欧亚汽车


法律分析: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必须使船舶适于航行,并且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员证应当由当事人携带相应材料前往签发机关进行申请,自身不能亲自申请的;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我国《海员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海员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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