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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济性裁员企业的标准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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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长期亏损,六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一年内扭亏无望的严重困难企业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驻鲁和省属企业,向省劳动厅报告;市、地、县(市、区)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地劳动局报告,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后,方可裁减人员。

(二)用人单位转产被兼并的,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被兼并的企业需裁减人员时,裁减的人员一般由兼并企业接收安置

(三)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规定发给裁减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按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计发,下同);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发给。

(四)对下列人员(本人自愿除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应裁减,必须裁减的,要征得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1.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先办厂内退养,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

2.复转军人、干部(志愿兵)随军家属安置到用人单位两年以内的。

(五)用人单位应填好裁减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等有关资料,从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后七日内送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因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应持裁减人员证明于离开用人单位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服务机构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阅文件:

转发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28日鲁劳发[1995]2号)

一、公司裁员合法程序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用人单位裁员的注意事项:

一、应有法定的裁员原因。

二、裁员决定应履行法定程序。

三、保障员工的法定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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