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业主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主要有以下几种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损害了业主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2)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就没有权利行使。2、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3种观点: 业主撤销权的诉讼标的应该是业主团体作出的妨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具体内容,而不应该是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行为,比如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建筑物附属设施购买安装合同等。如果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民事行为妨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首先须申请撤销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的民事行为的决定。如果允许业主对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的民事行为都行使撤销权,则可能侵犯业主整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为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必然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附属设施维修维护企业、生产制造安装建筑物附属设施的企业发生联系,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允许业主对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拥有撤销权,则业主整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会受到侵害,物业小区的管理和维护秩序就会遭受破坏,就会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代理人制度相冲突,就会干扰和否定民法体系中如民法典、公司法的代理人制度,就会出现司法干预业主自治权的现象,就会出现司法专横、司法等现象。业主撤销权的诉讼标的还包括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要件,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进行司法考查。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审判实践的探索,目前对于业主团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须从侵权法的角度进行考量。在学界,通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四要素:主观过错、行为违法、存在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因此,业主团体的决定是否构成侵权也须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评判。在主观过错的问题上,应根据业主团体的法定职责范围,从其行为的目的性上来考量;在行为违法性的问题上,主要从决定作出时是否符合法定投票权数、是否符合业主管理规约规定的职责范围等角度来论证;因果关系问题因与其他侵权行为无异,故不再论述;在损害问题上,可分为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与必然发生的损害后果两种,如果业主团体的决定违法,即使还未造成侵害后果也应被认定为侵权而及时制止。1、目的的不当性。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其运作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业主团体自治管理。因此,业委会的任何决定应该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内容涉及其法定职责或业主大会授权的职责范围。如果业委会所作的决定在于牟取业委会成员的私人利益或者实现其他与其业委会职责无关的目的,显然该业委会的决定因其目的的不当性而不能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如有充足的证据证实业委会的决定存在上述目的,业委会的决议应被认定为目的不当。对于业委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业委会成员从中谋取私利的,那么,该决定显然目的不当。2、程序的违法性。业主团体的决定是否违法还应考量业主团体决定作出的程序,而该程序主要是投票表决程序,这不仅包括投票是否采取了法定形式、票数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还包括投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投票形式方面,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来看,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主要看是否符合行政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或者指导性的要求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法律(民法典)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投票权数量的要求。3、后果的致害性。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绿地、道路、公用设施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团体的决定如果或者剥夺业主的上述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在后果致害性的考量中,须注意数量和时间要素。在数量方面,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往往人数众多,而业主团体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能以少数服从多数而不是全体一致通过的方式作出,因此,业主团体的决定即使符合法定人数的同意,也可能会因众口难调而引起部分业主的不满。同时由于各个物业管理区域和业主的具体特点、情况不同,业主团体的决定确实也可能在客观上体现了大多数业主的意志,却违背了少数业主的需求和利益。但是,写判断业主团体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权益,不能只看声称被侵害利益的业主的绝对人数,而是要根据涉及的建筑物面积及区域将上述人数与投同意票的人数进行法律层面的比较,综合考量。在时间方面,侵害业主权益不以实际发生为条件。由于业主团体的决定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允许违法的决定予以实施,必然造成较大的损害后果,因此不应以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为考量因素,只要认定业主团体的决定是违背大多数人意志的,其实施必然会侵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那么即使损害后果还未发生,也应当将之作为构成侵权的因素之一。这样可以鼓励业主及时对涉嫌违法的决定提出异议,避免损害的发生及扩大。
第1种观点: 业主撤销权诉讼的标的是什么业主撤销权的诉讼标的应该是业主团体作出的妨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具体内容,而不应该是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行为,比如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建筑物附属设施购买安装合同等。如果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民事行为妨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首先须申请撤销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的民事行为的决定。如果允许业主对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的民事行为都行使撤销权,则可能侵犯业主整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为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必然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附属设施维修维护企业、生产制造安装建筑物附属设施的企业发生联系,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允许业主对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拥有撤销权,则业主整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会受到侵害,物业小区的管理和维护秩序就会遭受破坏,就会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代理人制度相冲突,就会干扰和否定民法体系中如民法典、公司法的代理人制度,就会出现司法干预业主自治权的现象,就会出现司法专横、司法等现象。业主撤销权的诉讼标的还包括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要件,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进行司法考查。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审判实践的探索,目前对于业主团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须从侵权法的角度进行考量。在学界,通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四要素:主观过错、行为违法、存在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因此,业主团体的决定是否构成侵权也须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评判。在主观过错的问题上,应根据业主团体的法定职责范围,从其行为的目的性上来考量;在行为违法性的问题上,主要从决定作出时是否符合法定投票权数、是否符合业主管理规约规定的职责范围等角度来论证;因果关系问题因与其他侵权行为无异,故不再论述;在损害问题上,可分为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与必然发生的损害后果两种,如果业主团体的决定违法,即使还未造成侵害后果也应被认定为侵权而及时制止。1、目的的不当性。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其运作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业主团体自治管理。因此,业委会的任何决定应该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内容涉及其法定职责或业主大会授权的职责范围。如果业委会所作的决定在于牟取业委会成员的私人利益或者实现其他与其业委会职责无关的目的,显然该业委会的决定因其目的的不当性而不能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如有充足的证据证实业委会的决定存在上述目的,业委会的决议应被认定为目的不当。对于业委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业委会成员从中谋取私利的,那么,该决定显然目的不当。2、程序的违法性。业主团体的决定是否违法还应考量业主团体决定作出的程序,而该程序主要是投票表决程序,这不仅包括投票是否采取了法定形式、票数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还包括投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投票形式方面,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来看,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主要看是否符合行政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或者指导性的要求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法律(民法典)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投票权数量的要求。3、后果的致害性。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绿地、道路、公用设施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团体的决定如果或者剥夺业主的上述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在后果致害性的考量中,须注意数量和时间要素。在数量方面,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往往人数众多,而业主团体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能以少数服从多数而不是全体一致通过的方式作出,因此,业主团体的决定即使符合法定人数的同意,也可能会因众口难调而引起部分业主的不满。同时由于各个物业管理区域和业主的具体特点、情况不同,业主团体的决定确实也可能在客观上体现了大多数业主的意志,却违背了少数业主的需求和利益。但是,写判断业主团体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权益,不能只看声称被侵害利益的业主的绝对人数,而是要根据涉及的建筑物面积及区域将上述人数与投同意票的人数进行法律层面的比较,综合考量。在时间方面,侵害业主权益不以实际发生为条件。由于业主团体的决定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允许违法的决定予以实施,必然造成较大的损害后果,因此不应以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为考量因素,只要认定业主团体的决定是违背大多数人意志的,其实施必然会侵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那么即使损害后果还未发生,也应当将之作为构成侵权的因素之一。这样可以鼓励业主及时对涉嫌违法的决定提出异议,避免损害的发生及扩大。
第2种观点: 撤销权诉讼的被告确定情况如下:1、依请求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撤销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被告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又将该财产转让出去,那么,债权人也可以以转得人为被告,此时的被告并不涉及到债务人。2、依形成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债权人依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所提起的诉讼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3、依折衷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在债权人不主张归还脱逸财产,而只请求撤销不当处分行为的情形下;此时的撤销诉讼就是形成之诉,折衷说与形成权说在这种场合是一致的,均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即债务人行为为单独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则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一、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如下: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2、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绶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二、行使合同撤销权之诉的要件有什么?(一)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有的学者认为:对于遗漏了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该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实并不能适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还应该包括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将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之内,可以更好保护其利益,遏制恶意诉讼,也使民诉法的规定更协调一致。另外,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二)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客体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间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3种观点: 业主撤销权纠纷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民事纠纷,在适用上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提起诉讼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是指在该物业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即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现实生活中,业主的物业经常通过租赁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真正承担物业义务的可能正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这些房屋的使用权人能否享有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人民在受理业主撤销权诉讼时,要审查业主的身份,如果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时,一般不予准许。判断是否业主查看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即可。但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房屋市场仍然处于多样化阶段,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等先前取得的福利性住房以及目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包括一些集资建房,有的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已经入住且可能也会发生物业方面的争议,对此类情况在原告主体资格要求上应当区别对待。第二,被告为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即为撤销权之诉。对于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某一或者某些业主的合法权益致其遭受损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问题,鉴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合议组织,其本身井无财产可供执行,业主单独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受理:在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对损害赔偿部分不予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超出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业主是否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超出物业管理的决定应当无效。业主对无效之决定提请撤销的,人民可以确认该决定无效。第三,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不予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实收养可以办理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医疗纠纷有诉讼时效期,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职工退休后,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2种观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相关的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只要是本小区的业主,都可以行使撤销权。业主撤销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当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撤销该决定。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两个,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一、物业费有纠纷怎么进行处理业主和物业在物业费上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一般要看双方之间关于物业费所签订的相关条款。如果业主与原物业公司订立的合同大楼内广告费收取有约定,则按约定条款履行。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可分为两类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大楼的广告利益应为业主所有,原物业在扣除其成本费用外应将收益部分返还业主。二是大楼的广告利益约定由物业公司收取的,业主有权对超出其管理服务期限的广告费用要求转付给自己。新物业公司并非大楼的业主,不能直接获得该楼利用的广告利益,因此其无权直接向原物业索要接管大楼后的广告利益,协商解决不受。如果获得业主的授权,新物业是有权向广告公司主张权利的。首先,如何认定新老物业交接过渡期内,老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行为之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以与业主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设施、资料等。在业委会未明确表示续聘老物业的情况下,即便老物业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进驻前的过渡期内继续服役,也不能以此认定业委会“默认”与老物业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老物业拒绝撤离、“强行”服务,就认定业委会“默认”续聘老物业,显然违反了合同自愿和公平原则,有可能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其次,旧物业是否有权以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予以撤销。因此,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应否撤销的问题,属于小区业主撤销权行使范围,规范的是业主与业委会的内部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向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可以要求撤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的权利是会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产生影响的,对于对方作出了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受到侵害的业主是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其决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3种观点: 业主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主要有以下几种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损害了业主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2)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就没有权利行使。2、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相关的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只要是本小区的业主,都可以行使撤销权。业主撤销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当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撤销该决定。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两个,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一、物业费有纠纷怎么进行处理业主和物业在物业费上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一般要看双方之间关于物业费所签订的相关条款。如果业主与原物业公司订立的合同大楼内广告费收取有约定,则按约定条款履行。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可分为两类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大楼的广告利益应为业主所有,原物业在扣除其成本费用外应将收益部分返还业主。二是大楼的广告利益约定由物业公司收取的,业主有权对超出其管理服务期限的广告费用要求转付给自己。新物业公司并非大楼的业主,不能直接获得该楼利用的广告利益,因此其无权直接向原物业索要接管大楼后的广告利益,协商解决不受。如果获得业主的授权,新物业是有权向广告公司主张权利的。首先,如何认定新老物业交接过渡期内,老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行为之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以与业主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设施、资料等。在业委会未明确表示续聘老物业的情况下,即便老物业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进驻前的过渡期内继续服役,也不能以此认定业委会“默认”与老物业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老物业拒绝撤离、“强行”服务,就认定业委会“默认”续聘老物业,显然违反了合同自愿和公平原则,有可能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其次,旧物业是否有权以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予以撤销。因此,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应否撤销的问题,属于小区业主撤销权行使范围,规范的是业主与业委会的内部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不属于,业主撤销权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业主撤销权属于行政诉讼吗不属于,业主撤销权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如何向业主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满足以上条件后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律师怎么收费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律师费用要多少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咨询解答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305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资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2种观点: 业主撤销权纠纷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民事纠纷,在适用上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提起诉讼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是指在该物业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即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现实生活中,业主的物业经常通过租赁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真正承担物业义务的可能正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这些房屋的使用权人能否享有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人民在受理业主撤销权诉讼时,要审查业主的身份,如果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时,一般不予准许。判断是否业主查看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即可。但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房屋市场仍然处于多样化阶段,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等先前取得的福利性住房以及目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包括一些集资建房,有的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已经入住且可能也会发生物业方面的争议,对此类情况在原告主体资格要求上应当区别对待。第二,被告为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即为撤销权之诉。对于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某一或者某些业主的合法权益致其遭受损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问题,鉴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合议组织,其本身井无财产可供执行,业主单独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受理:在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对损害赔偿部分不予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超出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业主是否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超出物业管理的决定应当无效。业主对无效之决定提请撤销的,人民可以确认该决定无效。第三,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不予受理。
第3种观点: 不属于,业主撤销权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业主撤销权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吗不属于,业主撤销权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如何向业主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满足以上条件后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律师怎么收费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律师费用要多少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房产证属于行政许可吗办理产权证不属于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1种观点: 业主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主要有以下几种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损害了业主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2)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就没有权利行使。2、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可以要求撤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的权利是会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产生影响的,对于对方作出了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受到侵害的业主是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其决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3种观点: 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一、业主撤销权纠纷的起诉条件是什么?(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的权利有哪些?(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业主需要履行哪些应尽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向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向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业主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适用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3种观点: 业主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主要有以下几种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损害了业主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2)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就没有权利行使。2、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1种观点: 业主撤销权的诉讼标的应该是业主团体作出的妨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具体内容,而不应该是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行为,比如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建筑物附属设施购买安装合同等。如果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民事行为妨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首先须申请撤销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的民事行为的决定。如果允许业主对业主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的民事行为都行使撤销权,则可能侵犯业主整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为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必然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附属设施维修维护企业、生产制造安装建筑物附属设施的企业发生联系,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允许业主对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拥有撤销权,则业主整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会受到侵害,物业小区的管理和维护秩序就会遭受破坏,就会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代理人制度相冲突,就会干扰和否定民法体系中如民法典、公司法的代理人制度,就会出现司法干预业主自治权的现象,就会出现司法专横、司法等现象。业主撤销权的诉讼标的还包括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要件,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进行司法考查。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审判实践的探索,目前对于业主团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须从侵权法的角度进行考量。在学界,通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四要素:主观过错、行为违法、存在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因此,业主团体的决定是否构成侵权也须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评判。在主观过错的问题上,应根据业主团体的法定职责范围,从其行为的目的性上来考量;在行为违法性的问题上,主要从决定作出时是否符合法定投票权数、是否符合业主管理规约规定的职责范围等角度来论证;因果关系问题因与其他侵权行为无异,故不再论述;在损害问题上,可分为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与必然发生的损害后果两种,如果业主团体的决定违法,即使还未造成侵害后果也应被认定为侵权而及时制止。1、目的的不当性。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其运作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业主团体自治管理。因此,业委会的任何决定应该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内容涉及其法定职责或业主大会授权的职责范围。如果业委会所作的决定在于牟取业委会成员的私人利益或者实现其他与其业委会职责无关的目的,显然该业委会的决定因其目的的不当性而不能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如有充足的证据证实业委会的决定存在上述目的,业委会的决议应被认定为目的不当。对于业委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业委会成员从中谋取私利的,那么,该决定显然目的不当。2、程序的违法性。业主团体的决定是否违法还应考量业主团体决定作出的程序,而该程序主要是投票表决程序,这不仅包括投票是否采取了法定形式、票数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还包括投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投票形式方面,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来看,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主要看是否符合行政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或者指导性的要求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法律(民法典)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投票权数量的要求。3、后果的致害性。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绿地、道路、公用设施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团体的决定如果或者剥夺业主的上述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在后果致害性的考量中,须注意数量和时间要素。在数量方面,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往往人数众多,而业主团体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能以少数服从多数而不是全体一致通过的方式作出,因此,业主团体的决定即使符合法定人数的同意,也可能会因众口难调而引起部分业主的不满。同时由于各个物业管理区域和业主的具体特点、情况不同,业主团体的决定确实也可能在客观上体现了大多数业主的意志,却违背了少数业主的需求和利益。但是,写判断业主团体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权益,不能只看声称被侵害利益的业主的绝对人数,而是要根据涉及的建筑物面积及区域将上述人数与投同意票的人数进行法律层面的比较,综合考量。在时间方面,侵害业主权益不以实际发生为条件。由于业主团体的决定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允许违法的决定予以实施,必然造成较大的损害后果,因此不应以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为考量因素,只要认定业主团体的决定是违背大多数人意志的,其实施必然会侵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那么即使损害后果还未发生,也应当将之作为构成侵权的因素之一。这样可以鼓励业主及时对涉嫌违法的决定提出异议,避免损害的发生及扩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撤销权纠纷必须由债权人向起诉,由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应予受理。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3种观点: 业主撤销权纠纷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民事纠纷,在适用上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提起诉讼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是指在该物业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即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现实生活中,业主的物业经常通过租赁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真正承担物业义务的可能正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这些房屋的使用权人能否享有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人民在受理业主撤销权诉讼时,要审查业主的身份,如果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时,一般不予准许。判断是否业主查看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即可。但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房屋市场仍然处于多样化阶段,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等先前取得的福利性住房以及目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包括一些集资建房,有的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已经入住且可能也会发生物业方面的争议,对此类情况在原告主体资格要求上应当区别对待。第二,被告为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即为撤销权之诉。对于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某一或者某些业主的合法权益致其遭受损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问题,鉴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合议组织,其本身井无财产可供执行,业主单独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受理:在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对损害赔偿部分不予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超出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业主是否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超出物业管理的决定应当无效。业主对无效之决定提请撤销的,人民可以确认该决定无效。第三,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不予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向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